(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凡标与马绍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标,马绍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12号原告:凡标,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绍起,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标与被告马绍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绍起的皖K53**号现代牌轿车的产权登记手续予以查封,并将该车扣押在颍上县人民法院院内,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凡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绍起的皖K53**号现代牌轿车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将该车辆扣押在颍上县人民法院院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