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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宏伟与被执行人姚四红、曾更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伟,姚四红,孟小媛,曾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赵宏伟,汉族,。被执行人姚四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小媛,女,汉族。被执行人曾更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宏伟与被执行人姚四红、曾更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4)双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志军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远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