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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程章述与连以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章述,连以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861号原告程章述,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黄立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以权,男,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代表人杨云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起武、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章述与被告连以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章述以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章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660元,由原告程章述负担。审判员  林循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伟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