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4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长期在外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侯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