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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4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长期在外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侯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