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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姚晓矛、姜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姚晓矛,姜月美,占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张旭东,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告姚晓矛,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告姜月美,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告占荣生,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东诉被告姚晓矛、姜月美、占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晓矛、姜月美、占荣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东撤回对被告姚晓矛、姜月美、占荣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张旭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