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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悦等四人与景玉坡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悦,杨军,祁悦,张锦明,景玉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悦,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现住集宁区。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申请执行人祁悦,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申请执行人张锦明,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被执行人景玉坡,男,汉族,1957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悦、杨军、祁悦、张锦明申请执行景玉坡劳务合同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景玉坡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