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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宝强与何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03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何某,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何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何某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户县,与其住所地并不一致,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户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离婚纠纷,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但被告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户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应移送该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何某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仲海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