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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滑某。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滑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滑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滑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审 判 员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强玉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福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