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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浦北县寨圩镇竹较村民委员会竹较一队村民小组与浦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23号原告浦北县寨圩镇竹较村民委员会竹较一队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黄榜。诉讼代表人黄炫。委托代理人朱伯树,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韦业葵,县长委托代理人吴济烈,浦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梁民,浦北县法制办干部。第三人刘永福。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陆福俊,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浦北县寨圩镇竹较村民委员会竹较一队村民小组诉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永福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浦北县寨圩镇竹较村民委员会竹较一队村民小组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寨圩镇竹较村民委员会竹较一队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北县寨圩镇竹较村民委员会竹较一队村民小组负担,由本院退回25元给原告浦北县寨圩镇竹较村民委员会竹较一队村民小组。审判长梁斯林审判员阮耀新人民陪审员宁良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廖显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