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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孝喜与林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孝喜,林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魏孝喜,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学海,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卫忠,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孝喜与被告林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孝喜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陈学海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魏孝喜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孝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魏孝喜���担。审 判 长  张敏强代理审判员  魏孜孜人民陪审员  陈长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灵娜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