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孝喜与林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孝喜,林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魏孝喜,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学海,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卫忠,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孝喜与被告林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孝喜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陈学海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魏孝喜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孝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魏孝喜���担。审 判 长 张敏强代理审判员 魏孜孜人民陪审员 陈长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灵娜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