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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郑邦平、郑小露与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王和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邦平,郑小露,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王和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郑邦平。原告郑小露。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应君,主任。被告王和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邦平、郑小露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王和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邦平、郑小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王和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邦平、郑小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邦平、郑小露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王和清的起诉。审判员  王从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