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郑邦平、郑小露与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王和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邦平,郑小露,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王和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郑邦平。原告郑小露。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应君,主任。被告王和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邦平、郑小露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王和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邦平、郑小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王和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邦平、郑小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邦平、郑小露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王和清的起诉。审判员 王从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