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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海与被告施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施放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04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施放,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与被告施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