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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66号原告:郑某,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周松,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石兆海,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光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松、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兆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某诉称:2012年5月我与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刘某甲性格内向,无法沟通且经常吵架。2015年春节前我与刘某甲争吵后带着女儿回到娘家生活至今,刘某甲对我与女儿不闻不问。现在我与刘某甲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刘某甲离婚,女儿刘某乙由我抚养,刘某甲每月支付300元抚育费。刘某甲辩称:我与郑某的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我要求抚养女儿刘某乙,抚育费自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郑某与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乙。2015年春节过后,郑某带着刘某乙回到娘家生活。郑某与刘某甲均未提供双方感情状况的证明。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的保护。郑某要求与刘某甲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且刘某甲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郑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克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