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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文强、张亚明申请执行陈平堂、王运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黄陵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刘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支付2014年12月31日到期款项60000元;支付2014年11月30日到期款项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到期款项60000元从2013年10月25日至给付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违约金;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送达(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04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12月31日到期款项60000元;支付2014年11月30日到期款项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到期款项60000元从2013年10月25日至给付之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违约金;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在黄陵县咀源小区1号楼1单元102有住房一套、在黄陵中学和阳光小区经营超市两个,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因此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拘留15日。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陈某某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羁押,且愿意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态度有所转变,故对其做出了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在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拘留后,他又找各种借口拖延,不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2月25日执行人员告知其如不履行给付义务,我院将依法对其位于黄陵县咀源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的房屋予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某某提出与申请执行人协议解决。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以他们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就(2014)黄陵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所有执行款及违约金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陵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海燕审判员  张梅英审判员  杨李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璟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