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与冷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明日鞋材厂,冷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606号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负责人:姜群。委托代理人:胡建娥。被告:冷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与被告冷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雯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