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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与冷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明日鞋材厂,冷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606号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负责人:姜群。委托代理人:胡建娥。被告:冷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与被告冷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雯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