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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米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7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某,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59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米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某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结合上诉人米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作出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米某在二审期间表示认罪服法、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意见表达真实,要求撤诉合理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米某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5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敏洽审判员  相迎春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丹超钟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