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郭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任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