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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郭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任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