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民二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河南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二初字第415-2号原告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魏超,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185元,由原告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春莹审判员 兰 晶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珈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