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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6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永与广东贵族黄金有限公司仲裁2015执667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广东贵族黄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667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广东贵族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宇飞。李永与广东贵族黄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穗天劳仲案(2015)474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8月29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4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5年8月1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予执行。2015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告知各申请执行人相关情况,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均未提供。同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2758-2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