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向阳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向阳,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梁向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梁向阳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向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款16000元及加倍支付实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强现无固定住所,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向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贵审判员 马利辉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