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第19号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双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常立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丹峰,甘肃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三水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范宏甫,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62元,本院减半收取11331元,由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爱萍审 判 员 王亚娟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