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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行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邢莉雯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莉雯,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温行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莉雯。委托代理人任江峰,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323号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圣积,局长。委托代理人麻建春,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莉雯因诉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邢莉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莉雯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莉雯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邢莉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来 敏审判员 章宝晓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