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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胡良元与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元,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728号原告胡良元,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玉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良元与被告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良元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良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7.50元,由原告胡良元负担。审判员  陈晓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盛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