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字第10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2)庆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翟兴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曹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财产折价款4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分期履行了本案的全部执行标的。本院认为,(2012)庆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05元已由被执行人曹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城县人民法院(2012)庆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