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行不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柳康定不予立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不受字第4号起诉人柳康定,男,194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酒泉市肃州区百盛公司职工。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柳康定的起诉状,要求确认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将两名企业改制下岗人员调入机关成为公务人员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三)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规定,起诉人柳康定要求确认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将两名企业改制下岗人员调入机关成为公务人员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柳康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审判员 宋力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