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蔡文祥、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国,蔡文祥,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石文兵,於国锋,柳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15-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被执行人蔡文祥。被执行人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被执行人石文兵。被执行人於国锋。被执行人柳直中。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蔡文祥、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石文兵、於国锋、柳直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文祥、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石文兵、於国锋、柳直中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蔡文祥、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石文兵、於国锋、柳直中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100000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