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小虎、周彬彬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小虎,周彬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02-1号原告: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丹丹,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小虎,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周彬彬,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小虎、周彬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蜀民二初字第009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并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冯小虎、周彬彬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合肥市强顺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