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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合肥胜铭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旭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胜铭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邵旭东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合肥胜铭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玉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小明,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旭东。原告合肥胜铭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旭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胜铭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胜铭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胜铭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合肥胜铭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