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