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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坚强与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坚强,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李坚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蝶山一路36号。法定代表人罗震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坚强与被执行人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被告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坚强货款42.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7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执行工作完成,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献活审 判 员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鹏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