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金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负责人:管金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虞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娟娟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