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风飞与刘金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夏福安人民陪审员 金余年人民陪审员 王 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