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龙浔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德化县鸿富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102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龙浔镇人民政府,德化县鸿富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99-4号(2014)德执行字第1203号(2015)德执字第55号(2015)德执字第102号(2015)德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龙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化县城关进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永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郑春耕,该镇干部。被执行人德化县鸿富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鹏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彭德富。申请执行人德化县龙浔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德化县鸿富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仲案字(2014)71-72、(2014)75-76、84、85、(2015)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欠款864521.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德化县鸿富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设备,经三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因无人竞价,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拍卖的财产抵偿债务703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仲案字(2014)71-72、(2014)75-76、84、85、(201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