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凤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陶奎与蔡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奎,蔡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凤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陶奎。被告:蔡烔。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陶奎诉被告蔡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陶奎负担。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