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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凤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陶奎与蔡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奎,蔡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凤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陶奎。被告:蔡烔。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陶奎诉被告蔡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陶奎负担。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