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万平与程子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47号原告刘万平。被告程子喻。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的原告刘万平与被告程子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程子喻的地址,但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被告程子喻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程子喻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程子喻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万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肖家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陈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