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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珊珊与被执行人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珊珊,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徐珊珊,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姜山,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珊珊与被执行人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一、被告姜山于2014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徐珊珊欠款6,400.00元。二、被告姜山于2014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徐珊珊欠款利息640.00元,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姜山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