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田云贵与王运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贵,王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田云贵,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8号。被执行人王运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4日本院在执行田云贵申请执行王运刚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23275元,本院已强制执行5000元,剩余执行标的额为18275元。执行中,申请人田云贵与被执行人王运刚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从2015年4月起,申请执行人田云贵与另外两案件申请人执行熊安秀、蔡金三案共同每月扣划王运刚工资2000元,直至三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1827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