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国京与冼其锦、周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京,冼其锦,周华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59号原告何国京,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冼其锦,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周华子,女,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京诉被告冼其锦、周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判员员吴嘉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