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辛增成、钟承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增成,钟承昌,高安市田南镇东村小井,钟杰,苏发根,李日丰,习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中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辛增成,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钟承昌,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高安市田南镇东村小井。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田南镇。法定代人钟杰,该企业合伙人。被执行人钟杰,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高安市田南镇东村小井合伙人。被执行人苏发根,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高安市田南镇东村小井合伙人。被执行人李日丰,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高安市田南镇东村小井合伙人。被执行人习全根,男,1962年4月3日出生,高安市田南镇东村小井合伙人。本院在执行辛增成、钟承昌与高安市田南镇东村小井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冬根审判员 张小庆审判员 黄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