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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晓峰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晓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95号罪犯马晓峰,男,生于1974年1月8日,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以(2009)临刑终字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4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受监狱记功3次,表扬7次,积分4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晓峰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朱 迎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