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雷小凤盗窃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小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XXXX,身份证号码:XXX。2013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小凤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小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雷小凤来到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被告人雷小凤经过该第一国际汇一城负一楼的永旺超市收银台时,见被害人XXX(韩国人)外衣左边的口袋里有一部三星牌SHVE250S,GALAXYNOTE2型32G韩版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029.6元),即上前伸手将手机盗走。被告人雷小凤得手后准备离开时,被该永旺超市的保安员发现,并当场人赃俱获。破案后,该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告人雷小凤在开庭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梁作华、丁志敏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害人NAMHEECHO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缴获手机物证,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和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雷小凤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小凤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小凤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小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小凤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小凤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视被告人雷小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小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润良人民陪审员 袁慕贞人民陪审员 曾雄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慧欣(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