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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远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祥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沪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祥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3号原告重庆远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254号附14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2613-5。法定代表人于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中伟,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祥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39号2幢24-2,组织机构代码07233131-9。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4996号原告重庆远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祥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祥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履行地不在重庆市江北区,虽然其住所地登记在重庆市江北区,但实际发生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因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祥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祥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