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张丽与君爱(连云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君爱(连云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被执行人:君爱(连云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君爱(连云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