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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张丽与君爱(连云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君爱(连云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被执行人:君爱(连云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君爱(连云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