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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曲涛、马小娟与周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涛,马小娟,周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曲涛,女,194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迎宾路13号8栋7号。原告马小娟,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迎宾路13号8栋7号。被告周建峰,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红旗坡居民点红旗坡社区红星路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涛、原告马小娟诉被告周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涛、原告马小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11元,应减半收取4455.5元,由原告曲涛、原告马小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唤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