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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汉权与被告张建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汉权,张建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许汉权被告张建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贺奇,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汉权与被告张建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