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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朝阳圣丰牧业有限公司与吉荣国、孟祥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圣丰牧业有限公司,吉荣国,孟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60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圣丰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荣国。被执行人:孟祥芝。申请执行人朝阳圣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荣国、孟祥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荣国和孟祥芝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9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