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继密与被上诉人郭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继密,郭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继密,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文娟、刘俊华,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继密与被上诉人郭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继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继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