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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唐云,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受理唐云申请宣告唐秀恒死亡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死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宣告死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蔡坤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卫云附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