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春光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春光,韩甲菊,孙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30号申请人孙春光,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韩甲菊,女,194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春珍,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春光、韩甲菊、孙春珍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春光、韩甲菊、孙春珍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孙希德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柞村镇孙家黄花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柞村镇字第15-16-250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柞)字第2501269号】,由甲方孙春光继承,归甲方孙春光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