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杨某甲,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欧某某,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曾宪文,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侗族,居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永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义忠、杨思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被告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宪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于2008年2月27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杨某乙。自从女儿杨某乙出生后,被告欧某某就一直不顾家,对原告杨某甲感情也日趋冷淡。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经原告杨某甲家族成员多次调解未果。2012年3月被告欧某某带女儿杨某乙擅自离家外出,与原告杨某甲分居至今已有三年。鉴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的婚姻关系;2、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的婚生女儿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欧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30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杨某甲提供了下列3份(组)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1、姓名为“杨某甲”、“欧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组(3页),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杨某甲、被告欧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于2008年2月27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姓名为“杨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婚后于2009年11月11日生育女儿杨某乙。被告欧某某辩称:被告欧某某离开原告杨某甲家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县城双江镇打工期间,原告杨某甲曾到被告欧某某所租住房屋内与被告欧某某生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被告欧某某不同意与原告杨某甲离婚。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欧某某未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以支持其辩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欧某某对原告杨某甲当庭所举的第1、2、3号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能够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予以采信。本院依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查明本案以下事实: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于2007年在广东省广州市打工期间相识,2008年2月27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1日生育女儿杨某乙。自女儿杨某乙出生后,由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加之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另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夫妻感情一般。自女儿杨某乙出生后,由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加之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本案中,原告杨某甲当庭所举证据及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均不能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据此,本院对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欧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永辉人民陪审员 吴义忠人民陪审员 杨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海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